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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手必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法规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距新规施行还有不到2个月时间,今天为你解读,看看《条例》中有哪些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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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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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01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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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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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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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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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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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申请条件:
1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

(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4

(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
1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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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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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申请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2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3

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4

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5

通信联络方法

6

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7

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8

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9

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10

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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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程序

12

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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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

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

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2

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3

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4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5

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6

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7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

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9

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10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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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1

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2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3

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

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5

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6

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7

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以及授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制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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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第三十二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四)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八)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一)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二)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
(三)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

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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